(来源:经济日报)
转自:经济日报
为做好今冬明春冬季供暖,让市民温暖过冬,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已督促各单位于10月31日前完成供热系统打压上水、冷态运行调试及入户巡检和热态调试,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热系统11月1日具备供暖条件。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自10月中旬起,市城市管理委已与气象部门开展气象会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临时调整采暖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早在2010年,本市就曾下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为“看天供暖”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定。预测法定采暖期前后的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摄氏度,或遭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本市可以提前或延长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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