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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法院干警

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扰与考验

一边是亲情、友情

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党纪、国法

越不过的红线

今天的推送宜转发朋友圈

宣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宣告你的鲜明态度

以下这些事请免开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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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 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如何处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 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2. 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3. 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4. 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时,我们该怎么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

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可条件情况的办亲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更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对办案纪律,司法人员要严格执行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对违反该规定的司法人员将如何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法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三个规定”

还有“一个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 把“有问必录、应报尽报”要求落到实处的通知》

为强化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等重大事项问题的管理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纳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统一填报事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等情况的,要在平台上如实记录报告。

以上,你get了吗√

来源:督察局、巴彦淖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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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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