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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辛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刷脸验证转移资金,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操作转账时,负责刷脸验证。经查,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共计转入43万余元,涉及被电信诈骗的王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4人共计21.748万元。廖某某非法获利 1.1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系从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法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与之关联的“洗钱”行为亦呈现组织化、技术化特征。部分群众贪图所谓“轻松获利”,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网络支付账号等交由他人使用,甚至在关键操作环节提供人脸识别验证协助,实质上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刷脸”并非简单身份认证,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旦被用于违法转移赃款,行为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坚决做到不租、不借、不出售个人金融账户与身份验证工具,远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社会诚信和金融安全。
来源:利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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