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祥瑞家园小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电梯破坏事件。该小区50部电梯中,有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被人为切割,一旦投入使用,极有可能引发轿厢坠落的重大安全事故。
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和高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从刑法角度分析,这两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行为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从刑法理论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犯”。
在此次电梯钢绳切割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实施了一个行为——切割电梯承重钢绳,但这个行为同时产生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危害结果:
一是对电梯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害,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潜在威胁。
我国刑法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从一重罪处断” ,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哪个罪名的处罚更重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02 故意毁坏财物罪:财产损害的刑法评价
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切割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明显属于故意损坏物业公司或全体业主的财产。
从数额标准看,23部电梯的维修费用、停运导致的间接损失,很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分为两档: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仅以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即是否足以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伤亡的危害结果。
切割电梯承重钢绳的行为,完全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的特征。电梯是居民日常使用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破坏其核心安全部件,等同于在居民身边埋下“不定时炸弹”。
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切割电梯钢绳可能导致的坠梯事故及人员伤亡后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此罪的量刑更为严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4 为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适用
在此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能全面评价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从保护法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保护的是财产权,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是法律保护的更高位阶的法益。
从行为性质看,切割电梯钢绳的主要危险不在于财产损失,而在于其对公共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这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传统危险方法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
从预防犯罪角度看,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惩处,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警示社会大众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
因此,在此案的最终处理上,检察机关很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现代城市生活中,每个人的安全都依赖于公共设施的稳定运行。法律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施以严惩,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守护社会最基本的信任基础。
当有人越过财产犯罪的边界,触及公共安全红线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最严厉的回应。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文明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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