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该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制定。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其中,控股股东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直接持股或持股未达控股股东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善意使用控制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且在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前需确保相关承诺继续履行。同时,需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股份变动专项管理制度,禁止利用控股地位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操纵市场或从事其他欺诈活动,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建立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保密、报告和披露流程。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对外披露,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展的亦需及时通知:

情形序号 具体内容 (一)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强调了信息保密与问询回复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告;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在第一时间将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通知公司,通过公司对外披露,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出现相关传闻时,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问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如实书面回复,保证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对问询函、回复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附则显示,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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