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21时30分,刘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至人民路与阳山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刘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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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0月10日21时30分,刘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至人民路与阳山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刘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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