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女职工权益,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女职工主要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一是休息休假。关于产前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关于产前检查假: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关于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关于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关于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即哺乳期内,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是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女职工正常工作和出勤的,企业均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如果女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休假的,对于假期内工资的支付,则需区别对待。其中: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生育费用的支付:女职工怀孕,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劳动保护与岗位调整。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方面:对于孕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申请调岗:如果女职工由于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上述调岗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给予合理安排,但不得降低其工资。

四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对单位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十分严格,即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以任何其他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外的其他终止情形下,单位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正常终止。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人社部”,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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