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张建宁税案,因案件的特殊性,此前得到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该案在去年10月初被二审发回重审,时隔一年后,潍坊中院近日通知将召开庭前会议。在此前的二审阶段,对昌邑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辩护人和家属开展了坚决而有效的投诉。后来,山东省财政厅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8.58万元,相关司法鉴定报告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昌邑市公安局又重新公开招标,对案涉的相关会计问题再次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是,对于此次重新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从招标、委托、实施到出具报告的多个环节,均存在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瑕疵,其合法性和科学性再次引发多项质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主要问题如下:

一、 委托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单方面实质性变更。昌邑市公安局公开招标的公告中,明确的服务范围为:“对涉案的3家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采购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及抵扣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然而,在该局随后出具的《鉴定聘请书》中,鉴定内容却删除了关键的对“抵扣情况”进行鉴定的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素。这一重大变更,不仅可能影响了投标机构的报价策略和公平竞争,更使得最终的鉴定范围与招标公告发生偏离,委托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存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次,委托鉴定要求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畴,缺乏中立性。昌邑市公安局在《鉴定聘请书》中,对公开招标时提出的鉴定要求进行了修改,要求鉴定机构对“三家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煤炭采购业务账面记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以及上述三家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进项税转出金额”进行鉴定。这一要求本身存在严重问题。“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委托人如此修改鉴定要求,等同于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对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这一待证的核心法律事实做出结论。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是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而这一鉴定要求明显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职权范围。这种带有强烈“有罪推定”色彩的委托事项,从根本上损害了鉴定应有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使鉴定机构沦为办案单位的“背书”工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 鉴定实施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时限严重超期,且无合理解释

昌邑市公安局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要在30天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该局在《鉴定聘请书》中,也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在2025年1月19日前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但是,鉴定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比规定时间迟延了长达三个多月。

如此严重的超期,鉴定委托方(公安机关)和受托方(会计师事务所)均未提供任何关于延期原因、审批手续的说明。这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更让人对鉴定期间检材的保管状态、鉴定过程的连贯性与严谨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 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存疑

重新鉴定的费用明显异常高额,令人难以理解。此前昌邑市公安局委托鉴定的费用金额为8.58万元,而本次鉴定招标金额为50万元,中标金额为48万元,是此前鉴定费用的近六倍。在前后两次的鉴定范围并没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重新鉴定支付如此高昂的费用,合理性在哪里?难道这些钱是大风刮来的?如此高额的费用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都难免引发质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并且,在如此高额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在委托人招标和《鉴定平聘请书》中均明确要求30天的鉴定时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事实上却延迟了3个多月交付鉴定报告,不得不令人再次怀疑: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按照中标要求完成鉴定任务?鉴定机构是否承受了不当压力,或者为了迎合委托方意愿而影响了鉴定工作的独立、审慎进行?

综上所述,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过程中存在多重硬伤,辩护人和当事人家属对其合法性及真实性不得不依法提出质疑。而在此前的鉴定报告已经因明显违法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本次鉴定仍然出现如此多种的硬伤,令人更加感到难以理解和震惊。

辩护人和当事人家属对相关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投诉和举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