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衡阳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对违法人员、突出违法车辆、

典型事故案例等进行曝光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

违法人员名单

酒醉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未戴安全头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违法车辆名单

未礼让行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逾期未年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故多发路段

石鼓区:上倪路与G107国道交叉路口

南岳区:南岳里路段、G107国道与禹王路交汇处

衡东县:吴集镇巷子村1组、大浦镇新庄村汪家组西北185米

典型案例

1

2025年10月14日16时56分,蒋某驾驶湘DDA****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珠晖区107国道1898公里加100米地段临时停车时,遇易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107国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由于蒋某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致使小型轿车乘客下车时,车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接触,造成易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易某无责任。

2

2025年10月15日01时07分,罗某醉酒后驾驶湘D6***S小型汽车,在石鼓区中山北路人民路口至解放路路口路段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来源:衡阳交警在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免责声明:本平台按耒阳社区及各网站网帖推送的任何图文言论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