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不得以风俗、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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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将“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写入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大龄未婚女性常常被贴上“剩女”等标签,与之伴随的则是职场晋升受阻、家庭催婚压力、社交场合的隐性排斥等歧视。
山西率先立法对此“说不”,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女性的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被评判的标尺,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充分尊重个体选择、摒弃标签化评判,山西此次立法实践,对我国落实妇女权益保障也具有积极的样本意义。(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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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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