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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屋赠与子女

是对下一辈的关爱和托付

可是如果子女

在获赠房屋后

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老人能否收回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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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梁溪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老人撤销赠与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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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无锡一老父亲 状告三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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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杨老伯今年93岁高龄

2023年时 其老伴生病去世

想到三位女儿在妻子生前都比较孝顺

对老两口也非常体贴

杨老伯便想将妻子留下的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

赠与三位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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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杨老伯叫来大家召开了家庭会议

商量遗产的分割

和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

杨老伯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关于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三位女儿平均分,属于妻子的份额,他放弃继承。与女儿们协商后,原本由杨老伯继承妻子的份额由大女儿继承,杨老伯跟随大女儿生活。

最终由大女儿分得房产5/12的份额,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分得房产7/24的份额,房屋保留杨老伯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公证后,杨老伯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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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杨老伯搬至大女儿家

本以为自己能与大女儿一家愉快相处

安享晚年

让其没想到的是

还未住满一年

双方就产生了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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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近一年中,二女儿在外地未能经常回来看杨老伯,小女儿也仿佛“失踪”从未与杨老伯联系。经大女儿与二女儿商议,将杨老伯送入了护理院居住。此后,大女儿、二女儿不仅没有经常去看望杨老伯,还未及时支付护理院的费用,而小女儿此时才出现,虽然会去护理院看望杨老伯,但其之前,却长时间不与杨老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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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伯自身并不想在护理院养老

对三位女儿也感到十分心寒

于是决定诉至法院

要求三人返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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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应包含对父母长辈的赡养义务。该案中,杨老伯有权撤销赠与,理由如下:

01

在妻子去世后不久后,杨老伯就将房产赠与三位女儿,随即又搬至大女儿处,由大女儿照顾其生活,明显可以看出,杨老伯是希望得到子女直接地、更好地照顾。

02

杨老伯在大女儿家居住不满一年,就被大女儿和二女儿送至护理院,与其原本想得到子女的直接照顾是相违背的。

03

在护理院期间,大女儿除支付当月费用和第一周的探望外,未再至护理院进行探望,即使父女间存在矛盾,亦不应当以此作为不尽义务的理由。

二女儿身居外地,亦应尽赡养义务,平时对父亲照顾不多,最后支付的护理院费用亦是在催促下无奈支付。

三女儿因对财产分配不公,长时间不与父亲联系,不负赡养义务。故三位女儿均存在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之处。

0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三个女儿接受赠与,故在考察应否撤销赠与时,其赡养义务的履行是否到位,更多应以赠与人杨老伯的角度考虑。

杨老伯主张要求三位女儿

返还其赠与的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杨老伯三位女儿

返还杨老伯房屋产权各1/6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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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建议,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可以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将居住权、子女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列明,明确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明确赡养方式,子女也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来作为衡量自身应履行赡养义务的标准,而在接受老人赠与的财产后,更应以老人满意为原则,尽心尽力对老人给予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的照顾与帮扶,且已用实际行动孝敬和回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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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颖一

编辑:大春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