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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级,亦称品阶,是官员权利和地位的标志。清代实行九品十八级制度,规定大兴、宛平二京县知县为正六品,其余诸县皆为正七品。

知县作为外省官员,清初只能“按品给与俸银”。具体而言,正六品的京县知县岁俸60两,正七品的外县知县岁俸45两。知县岁俸虽低,然开支甚巨。知县开支主要内容为:

其一,养家。清制,知县可携带眷属随任住县衙门,称为内衙。

其二,聘请幕友,蓄养长随。清代州县乃“一人政府”,实行正印官“独任制”。知县必须聘用幕友,蓄养长随,才能有效行政。而幕友,尤其是刑名、钱谷幕友的薪酬颇丰,且不断提高。瞿同祖考察认为,1750年代,刑名、钱谷幕友的年薪酬分别可达260和220两白银,1780年代已升至每年800两白银,至清末高达2000两。

其三,摊捐。知县必须“捐献”的摊捐有:上级衙门的办公费,前任知县的历年亏空等。据江苏省如皋县的一本交代册记载,该县某年的摊捐总额超过了2700两白银,其中500两捐给了通州直隶厅衙门。

其四,送往迎来。知县还应招待途经其地的上司或上级差官,必须向他们提供住宿、供备、膳食,甚至上司离境时,知县照例须致送赠别礼物。此外,上司的僚属、衙役、长随等等还常索要钱财。

其五,陋规。知县在与上级衙门的职员打交道时,还不得不向他们致送五花八门的“陋规”,如给门房送“门费”,给衙役和长随送“茶钱”,在呈交报告、或解递官银、转交文书档案时给书吏们馈送规费。

此外,知县们还不得不在上司到任、寿庆、节假日向上司们致送例费和礼物,尽管律例明确禁止。

外县知县年仅45两的正俸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如此巨大而且又不得不承受的开支,因此,他们只有千方百计地筹措、转嫁,其对象只能是自己辖县内的下属官吏和百姓,尤以后者为主。这样,在一县之内,知县一方面向衙役、书吏、甚至县丞、主簿、典史等佐杂官收取形形色色的陋规;另一方面,直接向百姓或明或暗地收取各种各样的陋规。总之,知县承担的巨额开支最终转嫁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平民百姓身上,形成了形形色色的陋规,如“火耗”、“平籴”、“鼠尾耗”、“升米耗”、“仓场耗”等。这样既加重了平民百姓的负担,更使吏治日趋腐败。因此,雍正年间,清廷在确定耗羡比例,推行耗羡归公地基础上,实行养廉银制度,即把耗羡银中的一部分,发给各级官员,以为养廉之用。“养廉者,君恩豢养以呵保其廉隅也”。同时,严厉禁革以前一切陋规,如《南部档案》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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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的推行,解决了外省官员入难敷出的燃眉之急,受到了外省官员的广泛欢迎,并确实收到了一些“廉”效。但清代“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当然,亦有知县捐养廉银办学,如南部县知县张九章“临去,自捐廉俸三千金,属设幼艺局,其遗爱若此”。河南内乡县知县徐荀龙“捐廉俸构味经书院十余间,生童来学者每月给膏火钱五钱,远方会课诸生亦酌给纸笔”。

来源:节选自蔡东洲等著 :《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

转自:方志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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