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仅仅因为卫星图一拍,响应县政府“以工强村”的口号建设的厂房就要被认定成违建并拆除。这是北京市平谷区张先生等人的真实境遇。卫星航拍仅仅是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以此作为执法依据,这真的合理吗?

张先生等人是北京市平谷区村民,2003年,在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张先生和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3500平方米土地50年,并用于工业建设。2004年,张先生和在土地上建设了金属加工厂同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4年,镇政府认定张先生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设”,并向张先生送达了强拆决定。其中载明: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镇政府决定对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不久,镇政府就将涉案建筑全部强制拆除。

盛廷拆迁律师认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等于违法建筑,张先生等人的房屋是2003年开始建设,2004年陆续完工,建厂房的时间明显早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更何况,张先生响应招商引资建设房屋,却遭遇这种一刀切式认定违建,不合理也不合法。由此可以看出,镇政府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对此,张先生等五人在盛廷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5)京0117行初119号

案由:不服被告强制拆除决定案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等5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代理律师:陈杰律师凤长俊律师

主要承办律师

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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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长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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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长俊律师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镇政府在作出被诉强拆决定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建筑系张某合伙建设,且张某称涉案建筑由五人共同享有权利,但镇政府仅以张某为相对人作出被诉强拆决定。此外,刘某在强制拆除前已拆除部分建筑,而被诉强拆决定对剩余未拆除建筑面积认定时却未核减这部分面积,认定错误。

二是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赋予乡镇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权,但原告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当时当地政府 “以工强村” 指示精神及合法土地使用权取得而实施的,被告未充分考量这一历史背景及特殊政策环境,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违法建设,属法律适用不当。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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