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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私房动迁因涉及产权归属、继承关系、出资贡献等多重法律关系,往往成为家庭共有纠纷的高发领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虹口法院”)审理的赵某 1 与赵某 2、赵某 3 共有纠纷案(系化名改编,原案为陈某 1 与陈某 2、陈某 3 共有纠纷案),集中体现了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结合该案,系统梳理虹口法院关于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裁判口径,重点解析其背后的裁判原则。

一、案情概要(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基础事实

1. 亲属关系与房屋来源:赵某 4(2006 年去世)与王某(2022 年去世)系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原告赵某 1、被告赵某 2、被告赵某 3。系争房屋为上海市虹口区 XX 路 XX 号私房,土地临时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赵某 4,初始登记面积 14 平方米,原为二层建筑。

2. 房屋翻建与权利约定:2004 年,系争房屋由赵某 1 家庭全额出资翻建为四层。翻建前,房屋由赵某 4 夫妇与赵某 1 家庭共同居住;翻建期间,赵某 4 夫妇及赵某 1 家庭借住在赵某 3 家中。2004 年 3 月 6 日,赵某 4 在赵某 3 家中书写《房屋翻建说明》,明确 “翻建费用全由长子(赵某 1)出资,底屋(一层)由赵某 4 夫妇居住,二层、三层归赵某 1 所有,底屋权利按二老情况及法律规定处理”,赵某 4、王某、赵某 3 均在说明上签名。

3. 居住与户籍情况:翻建后,赵某 4 夫妇居住一层,赵某 1 家庭居住二至四层;赵某 4 去世后,赵某 2 家庭迁入一层居住。动迁前,系争房屋内有赵某 1 一家三口及赵某 2 一家三口的户籍,且两家人实际居住。

4. 征收补偿情况:2024 年 5 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 年 6 月 15 日,赵某 1、赵某 2、赵某 3 共同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建筑面积 42 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 3,764,872.80 元,协议内奖励补贴 1,048,096 元,结算单额外奖励费 429,000 元,总征收利益约 5,241,968.8 元,选择全货币补偿,款项尚未发放。

(二)当事人诉求与抗辩

1. 原告赵某 1:主张系争房屋二、三层利益归其所有,一层利益作为赵某 4 夫妇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奖励费由其分得一半,合计要求分得 3,614,813.73 元。

2. 被告赵某 2、赵某 3:辩称系争房屋登记在赵某 4 名下,翻建不改变物权归属,房屋价值补偿应全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 2 实际居住,有权分得奖励费,不同意赵某 1 的诉讼请求。

二、虹口法院裁判逻辑梳理

虹口法院审理该案时,未机械适用 “产权登记优先” 原则,而是从 “权利归属 — 利益分类 — 因素衡平” 三个维度展开裁判,最终判决赵某 1 分得 3,261,969 元,赵某 2 分得 1,200,000 元,赵某 3 分得 780,000 元,驳回赵某 1 其他诉讼请求。其核心裁判逻辑可概括为:

1. 第一步:确认房屋权利归属 —— 区分 “约定权利” 与 “继承权利”

法院首先审查《房屋翻建说明》的效力,认为该说明系赵某 4 夫妇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翻建后房屋的权利分配(二、三层归出资的赵某 1,一层归赵某 4 夫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的规定,对全体当事人及继承人均具有拘束力。同时,赵某 4 夫妇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层房屋作为遗产,由三名子女法定继承,故赵某 1、赵某 2、赵某 3 均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暨被征收人。

2. 第二步:分割征收利益 —— 按 “利益性质” 分类处理

法院将征收利益分为 “房屋价值相关利益” 与 “奖励补贴” 两类,分别确定分配规则:

1. 房屋价值相关利益:基于《房屋翻建说明》,二、三层对应的价值补偿归赵某 1;一层对应的价值补偿作为遗产,由三人均分。

2. 奖励补贴:根据 “补贴用途与权利主体匹配” 原则,未认定面积补贴因与翻建行为直接相关,归出资翻建的赵某 1;签约奖励因涉及全体签约权人(三子女),由三人均分;居住相关奖励(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涉及实际居住人(赵某 1、赵某 2 家庭),由两人分配。

1. 第三步:衡平个案公平 —— 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法院最终裁量时,还结合了 “房屋来源(赵某 4 初始产权)、出资贡献(赵某 1 全额翻建)、居住状况(赵某 1 长期居住二至四层,赵某 2 居住一层)” 等因素,对分类后的利益进行微调,确保分配结果符合公平原则。

三、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核心裁判原则(基于本案提炼)

结合该案及虹口法院的裁判逻辑,私房动迁利益分割的裁判原则可归纳为以下五项,均体现了 “法律规定 + 个案公平” 的双重导向:

(一)原则一:产权登记与 “实际权利约定” 的优先性冲突 —— 约定优先于登记

私房的产权登记(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物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并非绝对依据。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 “实际权利约定”(如本案《房屋翻建说明》),且该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将优先依据约定认定权利归属。

本案体现:虽系争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赵某 4 名下,但《房屋翻建说明》明确二、三层归赵某 1,法院直接采纳该约定,未以 “登记在赵某 4 名下” 为由否定赵某 1 的权利,避免了 “形式登记优于实质权利” 的机械裁判。

(二)原则二:翻建出资与利益分配的关联性 ——“出资贡献” 对应 “利益归属”

私房翻建是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价值的关键行为,翻建出资人的贡献应在利益分配中予以体现,核心规则为:

1. 若出资人能举证证明 “全额出资” 且无相反约定,翻建新增部分(如本案从二层到四层的面积增量)的权利及对应征收利益,归出资人所有;

2. 若翻建后房屋未明确区分 “原有部分” 与 “新增部分”(如本案认定建筑面积 42 平方米为整体),则结合约定(如本案二、三层归出资人)或出资比例,确定出资人应得的利益份额;

3. 若被告主张 “共同出资”,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赵某 2 主张 “参与翻建出资” 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纳)。

本案体现:赵某 1 全额出资翻建,法院不仅认定二、三层归其所有,还将 “未认定面积补贴”(与翻建新增面积相关)判给赵某 1,直接体现了 “出资与利益匹配” 的原则。

(三)原则三:继承份额与共有利益的衔接 ——“遗产部分” 按继承规则处理

私房若为被继承人(如本案赵某 4 夫妇)的遗产,其对应的征收利益(如本案一层房屋的价值补偿)需先按继承规则处理,再纳入共有利益分割:

1. 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如本案三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一层的价值补偿);

2. 继承人的 “继承份额” 仅对应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不涵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如本案赵某 2、赵某 3 仅能继承一层的份额,不能主张二、三层的利益);

3. 继承完成后,全体继承人与其他权利人(如本案赵某 1)共同成为房屋共有人,再共同分割整体征收利益。

本案体现:法院先将一层认定为赵某 4 夫妇的遗产,由三子女法定继承;再将二、三层(赵某 1 的权利)与一层(三子女的继承份额)合并,确定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范围,避免了 “混淆遗产与非遗产部分” 的错误。

(四)原则四:奖励补贴的分类处理 ——“用途匹配” 原则

私房动迁的奖励补贴(如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未认定面积补贴等)类型多样,法院不采用 “一刀切” 的均分方式,而是根据 “补贴用途” 确定权利主体,具体分类如下:

奖励补贴类型

用途 / 性质

权利主体

本案分配方式

未认定面积补贴

补偿房屋翻建后未登记的合法面积

翻建出资人(赵某 1)

归赵某 1 所有

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协议内)

奖励全体签约权人配合征收

全体共有人(三子女)

三人均分

临时安置费、居住困难补贴

补偿实际居住人的搬迁损失

实际居住人(赵某 1、赵某 2)

两人分配

结算单额外奖励

综合奖励(含签约、搬迁等)

结合用途拆分,或按共有人份额分配

本案结合居住、签约情况,酌情分配

本案体现:法院未将 1,048,096 元协议奖励与 429,000 元结算单奖励 “全额均分”,而是拆分后按 “用途匹配” 原则分配,既符合征收政策的初衷,也避免了 “未居住人分得居住补贴” 的不公平结果。

(五)原则五:综合考量的公平原则 ——“来源、贡献、居住” 三因素衡平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法院还会综合考量三项核心因素,对分配结果进行微调,确保个案公平:

1. 房屋来源:若房屋初始产权为被继承人所有(如本案赵某 4 是初始登记人),继承人的 “继承份额” 需得到基本保障(如本案赵某 2、赵某 3 虽未出资,但仍分得一层的继承利益及部分奖励);

2. 出资贡献:除翻建出资外,若当事人有其他贡献(如长期维护房屋),也会纳入考量(本案赵某 1 全额翻建,是核心贡献者,故分得最大份额);

3. 居住状况:实际居住人的 “居住需求” 会影响居住类奖励的分配(本案赵某 2 实际居住一层,故分得部分居住奖励,而未居住的赵某 3 仅分得继承份额及签约奖励)。

本案体现:法院最终判决赵某 1 分得 3,261,969 元(约 62.2%),赵某 2 分得 1,200,000 元(约 22.9%),赵某 3 分得 780,000 元(约 14.9%),既体现了赵某 1 的出资贡献,也保障了赵某 2 的居住利益与赵某 3 的继承权利,实现了 “贡献者多得、居住者有保障、继承者有份额” 的平衡。

四、案例的典型意义与实践启示

该案作为虹口法院私房动迁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当事人及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以下启示:

1. 对当事人:需重视 “书面权利约定” 的签订(如本案《房屋翻建说明》),明确翻建出资、权利归属等核心内容;同时保留出资凭证(如建材发票、转账记录)、居住证明(如水电缴费单)等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2. 对司法实践:该案确立的 “约定优先、出资匹配、奖励分类、综合衡平” 裁判思路,为同类私房动迁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避免了 “同案不同判” 的问题,尤其在 “翻建出资与继承叠加” 的复杂情形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结论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虹口法院在该案中,未拘泥于私房产权登记的形式,而是深入审查 “实际权利约定”“翻建出资”“继承关系” 等实质要件,通过 “分类处理征收利益 + 综合衡平多重因素” 的裁判逻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提炼的五项裁判原则,不仅是对《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 的具体适用,更体现了私房动迁纠纷中 “尊重实质权利、保障贡献者利益、平衡家庭关系” 的裁判导向,对未来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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