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外情赠与纠纷的裁判思路从部分返还转向全额返还,舆论多将其视为公序良俗的胜利、婚姻权益的强化。

但剥开维护婚姻忠诚的道德外衣便会发现,这种一刀切的全额返还模式,实则忽略了现实关系的复杂性,既模糊了财产用途的边界,也变相剥夺了个体的合法权益,看似公平的判决背后,藏着难以忽视的法理与情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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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逻辑来看,全额返还的核心依据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独处分与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这两点固然无可争议,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确实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与婚姻忠诚义务相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赠与行为无效与全额返还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在多数婚外情纠纷中,双方的资金往来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往往夹杂着实际消费支出、劳务补偿甚至被欺骗后的合理收益。

例如,案例中易先生与小英8年的交往中,转账的520和1314可能用于共同餐饮、短途旅行,委托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或许是小英为易先生处理事务后的报酬,这些款项早已转化为实际消费或合理对价,并非全部属于应返还的赠与财产。

若法院无视款项用途的差异性,将所有资金往来笼统认定为非法赠与并判令全额返还,本质上是用道德批判替代了事实认定,把复杂的财产关系简化为非黑即白的对错判断,违背了司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更值得警惕的是,全额返还的裁判趋势可能加剧个体权益的不公。

在现实中,第三者的角色并非全然是恶意破坏者,部分人可能是被出轨方欺骗、隐瞒婚姻状况后陷入关系,甚至在交往中承担了更多情感与经济成本!

还有些第三者在关系中提供了合法劳务(如协助处理工作事务、照顾生活起居),获得的款项本质上是劳动报酬,而非赠与所得。

若仅因第三者身份,就将其所有相关收益全部定性为非法所得并要求返还,相当于用身份标签否定了个体的合法权益,让过错身份覆盖了合法权利,这与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初衷相悖。

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应当惩戒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不应连带剥夺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成了惩罚身份’而非‘惩罚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长远影响来看,全额返还的一刀切模式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一方面,它会导致裁判标准的僵化——法官无需细致区分款项用途、双方过错程度、实际获益情况,只需依据婚外情这一前提就能快速判决,看似统一了司法尺度,实则牺牲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理的隐性不公!

另一方面,它可能催生新的纠纷隐患,部分出轨方为规避全额返还风险,可能会采用更隐蔽的财产转移方式(如以现金、实物赠与替代转账),反而增加了配偶维权的难度,也让财产关系更难厘清。

事实上,真正合理的裁判思路,应当是区分情形、精准裁量,而非简单的全额返还。

对于明显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的大额无偿转账(如数十万元的购房款、存款),应坚决认定无效并判令返还!

对于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小额支出(如餐饮、旅游、礼物),因款项已实际消耗且不存在不当得利,可不予返还!

对于第三者提供合法劳务后获得的报酬,应认定为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批判婚外情行为的同时,兼顾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让判决既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经得起事实与法理的检验。

作者为澳门都市报法律顾问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