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法庭调查笔录记录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审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法庭调查过程,以下是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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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时间:2025年3月18日

- 地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斌成,书记员钟家鹏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强,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昌区骆汉屯7栋二门1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001114819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所湖北省武昌区解放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华(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济(医院职工)

庭审流程

1. 核对当事人身份:经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

2.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权利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告知当事人若认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特定情形,可申请回避。上诉人表示听清楚且不申请回避;被上诉人表示听清楚。

3. 确认上诉人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诉状。

4. 法庭调查

- 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但未详细阐述具体理由,仅提及按上诉状内容。

- 被上诉人答辩

- 关于名誉侵权:被上诉人认为按照正常行政流程处理患者投诉,经过事实调查、协调处理后给武昌区卫健委回复,所做工作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侵犯,回复内容知晓范围仅为工作人员、卫健委人员和上诉人本人,未对外宣传。

- 关于上诉人动机:认为上诉人在多家医院看病未达诊疗目的,其向医生要求开处方是为了获取证据证明伤情以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生认为其手术不需要治疗而未开药,上诉人举报医生不开处方。上诉人在网上发表的内容是其此前表述,目的是扩大伤情以获取赔偿。

- 关于其他事项:提到上诉人在网上转移医疗纠纷焦点,上诉人虽未交钱但医院事后开了处方;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受伤后书法作品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伤情;认为卫健委的回复及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等与医院侵犯名誉权无关。

- 证据情况

- 双方围绕证据进行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认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 调解环节:上诉人提出医院赔偿损失1万元也行、100元也行,但被上诉人表示医院无名誉侵权行为,具体意见需问医院意见。法庭决定不当庭组织调解,上诉人可事后向法庭提交调解方案,逾期提交将提交合议庭讨论。

庭审结尾

法庭告知双方认真阅读笔录,庭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