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一线

10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据抚顺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被罚款43万元。

同时,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刘丽(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罚款5.5万元;栗丰(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常江(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沈超(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罚款5.5万元。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刘丽(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抚金罚决字〔2025〕11号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

警告,罚款5.5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2

栗丰(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

抚金罚决字〔2025〕12号

警告,罚款1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抚金罚决字〔2025〕13号

罚款43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4

常江(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

抚金罚决字〔2025〕14号

警告,罚款1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5

沈超(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抚金罚决字〔2025〕15号

警告,罚款5.5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