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黄某处于“增驾实习期”内,保险公司以其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驾驶员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与陆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陆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因操作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黄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陆某车辆维修费用7000元由承保其车辆的乙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乙保险公司随后依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黄某及甲保险公司索赔。
甲保险公司辩称,黄某事发时驾驶证状态为“增驾A2实习期”,根据其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免赔的约定,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对甲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认可,认为甲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
新沂市法院审理认为,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能构成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首先,黄某的实习期系增驾实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该条规定,实习期指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未规定增驾实习期。案涉保险条款未对实习期是否包含“增驾实习期”作出明确约定,则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并不当然包括“增驾实习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本案中,驾驶员的驾驶证处于增驾A2车型实习期内,即驾驶员已经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照通常理解,实习期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性能,以提升驾驶技能,如果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辆,则明显与实习期的设立目的相悖。同时,案涉保险条款对增驾A2车型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具体情形并未作出约定,因此不能得出驾驶员在A2增驾实习期内不能驾驶重型牵引挂车的结论。
最后,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作为更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优势一方,同时也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使投保人在明确知悉免责情形下签订合同,而甲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新沂市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认为其不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000元。
通讯员 赵雨秋 肖影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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