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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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应及时报警

救治伤者

但有的肇事驾驶人

不去承担责任反而选择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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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错上加错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轮车肇事逃逸,公安交警快速破案

2025年10月9日,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陈某某,从沙湾区葫芦镇方向沿348国道往轸溪镇方向行驶。

19时42分许,当该车行驶至348国道1810Km+90m处时,与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马惹某某相撞,造成马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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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五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经缜密侦查,10月10日凌晨03时许,民警在沙湾区客运中心站,将熊某某抓获。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