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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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洞头一 海鲜排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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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显示, 2025年7月22日,被处罚人温州市洞头东屏渔夜海鲜排档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701号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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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海蜇丝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索取进货凭证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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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元),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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