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场因“修改付款方式”引发的千万索赔

A公司向B公司发送采购要约,约定购买XX设备100台,总价500万元,“款到发货”。B公司回复确认订单,但将付款方式改为**“货到付款”**,A公司未回复。后B公司发货,A公司拒收并起诉B公司违约,索赔千万损失。
——作为被告的B公司,如何证明“合同已成立”或“自身无过错”?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为何法院认定“承诺不成立”?

某法院判决:B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1. 承诺内容不一致:B公司将“款到发货”改为“货到付款”,属于对履行方式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

  2. A公司未默认接受:A公司未对B公司的发货行为表示接受(如付款或签收),故合同未成立。

三、法律分析:被告的抗辩核心与法律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承诺的认定需满足四大要件(主体、内容、期限、方式),被告可从以下角度抗辩:

(一)抗辩点1:承诺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 法律依据: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 被告策略

    • 若己方回复仅调整非核心条款(如包装细节),可主张“非实质性变更”,合同已成立。

    • 举证重点:证明变更符合交易习惯(如长期合作中惯常修改条款)或要约未禁止变更。

(二)抗辩点2:承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法律依据:未约定承诺期限时,非对话式要约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同法》第23条)。

  • 被告策略

    • 计算合理期限:需综合考量要约到达时间+磋商必要时间+承诺送达时间(如信件邮程)。

    • 例外突破:若因第三方原因(如快递延误)导致承诺迟到,可主张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则承诺有效(《合同法》第29条)。

(三)抗辩点3:承诺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法律依据:承诺可依交易习惯通过行为作出(如直接发货),无需通知(《合同法》第22条)。

  • 被告策略

    • 证明己方行为符合双方历史交易模式(如过去10单均“货到付款”后结算)。

    • 反驳原告“未通知即无效”:举证要约未明确要求“书面承诺”。

四、给被告的关键建议

  1. 留存磋商痕迹:保存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变更内容已获对方默许。

  2. 利用“承诺迟到”规则:因不可控原因延迟送达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接受承诺。

  3. 主张“事实合同”成立:若对方已接受履行(如使用货物),可举证其实际享受合同利益。

上海公司法律师俞强特别提示:商事合同中,“沉默”不等于接受!如对方未对变更条款明确反对,需主动发函确认其态度,避免事后被动。

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

  •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救济。

  •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 破产与重组: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法律风险防控。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等案件。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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