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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敬老暖金秋

检察温情护“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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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又是一年重阳至。闽清县检察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初心,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法治力量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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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警惕养老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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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老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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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旅游”“高额理财”“神奇保健品”……这些看似美好的承诺背后,往往隐藏着针对老年人的精准骗局。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养老”“包治百病”等话术设置诱饵,将目标锁定老年人的“钱袋子”,伺机骗取他们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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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收益”“零风险”宣传,务必保持警惕。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前多与子女商量,并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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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权利

保障晚年生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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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财产安全,老年人的人身、婚姻、继承等权利同样需要法律保护。

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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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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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是确保意愿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可通过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形式进行。

法条链接

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订立遗嘱的权利:老年人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财产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设立居住权:老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老有所居”,即使房屋所有权变更,也无权要求有居住权的老人搬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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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离异或丧偶父母再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意味着,无论是离婚还是再婚,都是老年人自己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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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

打通普法“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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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让普法宣传更接地气、更入人心。

“银发”普法课堂:组织检察干警深入社区,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老年人讲解防骗、继承规定等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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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法律咨询:聚焦老年人法律服务需求,通过面对面的咨询、精准普法送上家门,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的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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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闽清县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让法治阳光照亮晚年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供稿 | 政治部

编辑| 吴 敏

校对| 吴璐瑶

核稿 | 卞春灵

审核| 邱晋之

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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