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处罚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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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山西)官网
据信用中国(山西)官网消息,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忻城罚字﹝2025﹞8-1号】显示,忻州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汇兴·云璟住宅项目中,作为建设单位,在无书面合法设计变更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材料;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忻州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300000元罚款。据悉,忻州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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