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常见的场景如上下班途中捎带同事。本是好意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要承担责任。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好意搭载赵某回村的驾驶人钱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审理法院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钱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也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此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
综合以上情况,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开门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开车门行为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在“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救济功能,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在停车或开车门时谨慎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在“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公安交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推动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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