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罗乐辞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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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罗乐辞职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罗乐辞去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来源 |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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