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吴越大街“至尊天下”,一场看似普通的矿权谈判演变为黑恶势力暴力事件。据当事人余仁灿陈述,涉事方董万春在岛石镇政府两名干部在场的情况下,逼其签署2600万元虚假欠条未果后,当场叫来多名社会人员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右侧眼眶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然而,这起具备明显刑事性质的案件,在受害人报案、完成伤情鉴定后,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予立案。十年过去,余仁灿称自己不仅未获赔偿,反而因持续遭受威胁而长期不敢维权。如今,他实名控告董万春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招投标,强迫交易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引发法律界与公众对“以和解代刑责”执法乱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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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细节清晰,证据链完整

据余仁灿提供的病历、CT影像及法医鉴定书显示,其于2012年11月16日当晚因“头痛、呕吐、右眼周淤血”就诊,次日CT确诊“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后经公安机关指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二级,三份材料时间连贯、内容互证,构成完整的伤情证据链。

更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有岛石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帅某某、工办主任许某某等公职人员在场,可佐证事件发生过程。余仁灿称,董万春当场要求其签写虚假欠条,威胁其如果不写,就将手砍掉,从五楼扔下去,遭拒后立即召唤楼下等候的王钢良,沈亚峰,王蒙蒙等人实施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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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王钢良系多次实施暴力犯罪的累犯,长期混迹于当地地下势力,已于2013年在一场黑帮火拼中毙命。而据余仁灿陈述及在场人员证言,2012年11月16日在至尊天下5楼对其实施殴打的,正是王钢良等人——且系董万春当场电话召唤、直接指使。这意味着,这起暴力事件绝非临时起意的个人冲突,而是董万春动用涉黑人员、有预谋地以暴力手段逼迫其放弃巨额资产,本案性质已明确属于黑恶势力介入经济纠纷的典型恶行。

“和解协议”内容违法,真实性存疑

2013年3月12日,一份署名余仁灿的“和解协议”出现,其中写有“自己撞伤眼眶”为便于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等语句。然而,该内容与医院病历及法医鉴定结论明显矛盾。

此类协议若在受害人被人身自由受限或遭受持续威胁背景下签署,依法属于因胁迫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更严重的是,协议中要求“作虚假陈述”,已涉嫌违反《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

令人不解的是,临安公安机关未对协议签署背景、是否实际赔偿、是否存在第三方见证等关键事实进行核查,仅凭一纸协议即认定“案件已结”,被质疑未履行基本侦查职责。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依法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仅在“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被害人谅解”等严格条件下,方可适用刑事和解。

然而,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暴力行为并非源于邻里、家庭等“民间纠纷”,而是发生于矿权转让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经济掠夺目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亦明确:对因暴力讨债、强占资产等引发的伤害行为,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因此,公安机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予立案,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董万春“逼债不成即暴力伤人”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应择一重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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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认定存争议,但不影响暴力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余仁灿主张,董万春已支付的1694万元均为采矿权股权转让款,并据此强调其仍被拖欠2261万元资产对价。其论证基于三点:一是其于2010年通过出资1000万元及借款120万元,实际持有原刘余莹石矿20%权益;2012年多份协议显示,矿山整体估值已达1亿元,其20%股份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2012年签署得450矿洞已采矿石转让协议得转让价1955万。三是将董万春支付的三笔款项——包括代偿债务750万元、7%股份转让款594万元,以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支付的350万元——全部归为股权交易对价。然而,所谓的‘和解’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尤其是将事后支付的350万元直接认定为“股权转让款”,缺乏明确合同依据。该笔款项发生于殴打事件之后,支付时间、背景与暴力行为高度关联,更符合“因侵权而产生的补偿或赔偿”性质。将其强行纳入股权转让对价,混淆了民事合同履行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边界,削弱了其关于“董万春恶意拖欠巨额资产”的结论严谨性。尽管如此,款项性质的争议属于民事范畴,不影响对暴力行为本身的刑事定性。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债务纠纷,董万春在逼写欠条遭拒后指使他人当众施暴、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独立构成刑事犯罪。正如《刑法》所强调:任何经济纠纷均不得成为实施暴力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股权转让款金额存在争议,亦不能阻却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更不能成为公安机关拒立刑案的合法依据。

受害者反遭系统性打压,“和解”成封口令,十年流离失所

比不予立案更令人心寒的是,余仁灿称,自那场暴力与“和解”之后,他的生活彻底崩塌。他不仅未收到任何赔偿,反而成了被“重点关照”的对象。

他曾多次向各级信访、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得到的答复始终如一:“案件已和解,不予受理。”

“他们用一张纸就把我打发了,然后用整个系统把我封杀了。”余仁灿哽咽道,“我不是不想和解,我是想和一个公正的法律和解。可现在,和解成了他们堵我嘴的工具,成了我十年逃亡的起点。”

十年间,从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主,沦为“社会性死亡”的边缘人。直到2024年,在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他才鼓起勇气再次举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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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十年维权,如此明显的涉黑恶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董万春等人在当地政法系统是否存在保护伞?2025年在中央巡视组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浙江省公安厅得高度重视下,案件进入省级审查。

余仁灿称,董万春至今仅支付1694万元,仍欠其2261万元矿权及矿石转让款及违约金。因长期遭受威胁,他一度流离失所,不敢主张权利。

直至2024年,在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他才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浙江省公安厅及中央巡视组提交完整控告材料。但临安当地公安机关至今未对2012年伤害案立案,理由仍是“已和解”。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遭到拒绝。

2025年6月,浙江省公安厅扫黑办已对其作详细询问笔录并接收补充证据,案件进入审查阶段。

当“和解”成为压迫的工具,谁还敢相信法律?

一起轻伤二级案件,因涉黑背景、公职人员在场、胁迫性“和解”等多重因素,演变为对司法公正的严峻拷问。

更令人痛心的是,它揭示了一种更深的恐惧:当暴力与权力合谋,受害者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被系统性地“惩罚”。 一次本应启动追责的报案,最终却成为打压受害者的“合法”依据。

法律不应成为强者规避责任的工具,更不能让普通公民因“有命拿钱没命花”而放弃维权。此案能否依法立案、彻查真相,不仅关乎余仁灿个人的正义,更关乎每一个普通人——

我们是否有勇气在遭遇不公时,依然选择相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