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龙湾一瑜伽馆因为签订不合理合同, 免除自身责任,被行政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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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书显示,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汐璐瑜伽馆 于2018年开业起使用格式合同“汐·瑜伽入会申请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

合司包含:"本馆有权提前解除与该会员的《会籍合约》或拒绝该会员续约且不会退回任何费用和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如有未尽事宜或其他相关细则未及时规定,本馆保留随时修订该守则的权利。“等内容。使用数量约300多份,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瑜伽服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经营额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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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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