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综改大队决定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驾驶证记3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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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警官 郭警官

联系电话:0351-7815668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30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