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过《纪法百科·一图读懂》专栏,清晰解读《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从“不得辞职情形”到“违约金缴纳”,再到“从业限制”,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既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更以刚性约束筑牢廉洁从政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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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得批准辞去公职的情形”上,规定明确了五类核心禁区。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者不得辞职,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性与政策执行连续性;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人员,需待脱密期结束,从源头守护国家安全;正在接受审计、重要公务未办结者,避免因人员变动影响工作闭环;处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程序中的公务员,防止其借辞职逃避责任追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形成制度兜底,织密“不能辞”的防护网。

针对专项培训相关约定,规定兼顾公平与约束。公务员若与机关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未满期限申请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或履行义务,且违约金数额有明确上限——既不超过未履行期限分摊的培训费用,也不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这一设定既保障机关在人才培养上的投入权益,也避免公务员随意违约,平衡了个人选择与单位利益。

从业限制是防止“离职腐败”的关键一环,规定根据公务员原职务层级划分不同约束期限。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3年内不得在原管辖地区、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离职限制期限为2年,且“原任职务”“原工作业务”均以辞职前3年为界定标准,精准锁定风险领域。

为确保制度落地,规定还明确了监督与追责机制。离职公务员需每年年底向原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机关负责核实认定;省级以上相关职能机关需建立从业限制清单并备案。对违反规定者,原机关需告知公务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原机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清退人员,并对接收单位处以1至5倍罚款,以严厉追责倒逼纪律遵守。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的细化解读,不仅让公务员明晰辞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更以严密的制度设计防范廉政风险,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坚实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