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村民赵文波十年间的持续关注,串联起一场涉及两地处理信息差异与土地权属争议的事件。从企业土地证与征地协议间13亩土地的来源待核实,到百万补偿款的差额需说明,再到北京与诸暨相关部门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认定,多份文书中的信息差异,让这场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至今尚未解决。

土地问题引发反映,后续处置存争议

2014年,赵文波对本村两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产生疑问,这一关注揭开了一系列待解的问题。诸暨市昌是信磁电有限公司、诸暨意创磁性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家村签订的征地协议显示面积为33亩,其中包含2013年协议中的26.2425亩,但两企业的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却达48.21亩,多出的13亩土地,其征用程序与所属村落始终未得到明确说明。

更令人困惑的是土地性质与补偿款的矛盾。2011年诸暨市国土部门的《答复意见书》明确指出,两企业用地中有12057.1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但2013年的征地补偿协议却将该地块记载为“林地、未利用地”,地类性质表述出现明显不同。补偿款的核算同样存在疑问:2013年协议约定26.2425亩土地的补偿费为64.2941万元,而2014年赵家村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结算协议按4.9万元/亩计算,总款项增至128.5883万元,64万余元的差额既无公开的支付凭证,也缺乏调整依据。此外,2013年这份涉及百万款项的协议,由非时任村干部签署且无授权记录,程序合规性需进一步核实。

(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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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提供)
(归案经过,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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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经过,当事人提供)

2015年,诸暨市监查单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赵文波提起公诉,指控其“联系他人到北京相关地区反映”。诸暨市法院经审理,依据证人证言、相关材料照片、归案经过等证据,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此后,赵文波发现上述处理结果与北京执法方的相关答复存在矛盾,且北京公共治安未提供相关移交手续,其余曾一同赴京反映情况的人员均表示系自行前往。基于此,赵文波开始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两地执法回复有差异,处罚依据合理性待核查

自2018年起,赵文波先后4次向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公共治安分单位、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申请里信息公开,试图获取2014年两次赴京反映情况期间被“查获、立案、移交”的原始材料,过程中暴露出关键信息差异。

1.2014年3月31日事件:“未处罚”与“已处理”的信息差异

2018年4月,赵文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天安门地区公共治安分单位出具《登记回执》,承诺于5月17日前答复。5月14日,该分单位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明确:当日仅将赵文波送往相关反映接济服务中心,未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处罚,无相关立案、移交信息,依据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登记回执,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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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回执,当事人提供)
(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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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当事人提供)
(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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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提供)

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2020年4月以《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经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但该部门此前已对赵文波作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警告,且《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将“天安门地区被查获”列为相关事实依据,证据包括“赵文波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移交信息、反映资料照片”。

2.2014年2月24日事件:“训诫”与“无相关记录”的信息差异

2020年12月,赵文波申请公开该次事件相关信息,天安门地区公共治安分单位《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仅对其进行训诫后送往接济中心,未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处罚。

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2021年7月、2022年4月先后以《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未发现相关信息”。2022年6月,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城东所出具《证明》,确认赵文波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在京无犯罪记录,进一步引发对处理依据合理性的讨论。

此外,赵文波对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提交的“反映资料照片”及移交信息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疑问,认为该照片由城东所执法人员张某瀚、吴某佳制作(无明确制作日期),缺乏原始拍摄记录,难以佐证“扰乱秩序”的相关事实。

政策依据:反映与执法的法律边界

相关政策为反映活动中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可作为分析两地执法差异的参考。《关于依法处理反映活动中不合规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合规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属于该意见第一条第八项所列场所(包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等非反映场所)的,由北京市公共治安单位管辖;若反映人有正当事由且初次轻微不合规,可不予处罚。这一规定与赵文波因土地问题赴京反映情况的背景,及北京执法方“未处罚”的处置逻辑相契合。

2012年政法部门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执法边界,包括:优先解决反映人合理诉求;对反映中的不合规认定需组织听证,处罚批准权归省级部门;训诫仅限案发地执法方执行;同一事件“训诫+拘留”属于程序不合规。诸暨相关部门在未明确北京方面移交依据、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警告并衍生刑事判决,其程序合规性有待进一步核查。

笔录与起诉内容存差异,证词有矛盾

案件侦查与起诉过程中,询问笔录与起诉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公共治安单位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监查单位制作了4人询问笔录并据此提起公诉。其中,诸暨市公共治安单位2014年4月4日制作的笔录显示,一同赴京反映情况的人员均陈述“系自行前往”,并非由赵文波组织。监查单位询问笔录中,赵文波明确表示“我觉得我不构成犯罪,第一我没有召集他人一同前往,第二我只是在天安门周边停留,未实施拍广告、打横幅等行为”。

更关键的是,相关部门的多份询问笔录中,均记录了赵家村土地存在非法拍卖嫌疑、面积不符、补偿款差额等问题,从侧面反映出赵文波赴京反映情况事由的合理性。

土地核心疑问未解决,2025年行政复议持续推进

在关注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同时,赵文波始终未放弃对土地问题的核查,核心争议集中在面积、款项、程序三方面。

1.面积疑问:13亩土地来源待明确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25年8月《关于赵文波履职申请书的回复》显示,两企业土地证载面积合计49.66亩,审批面积49.78亩,涉及1997-1998年、2003年、2013年、2019年四批次征地。但赵文波梳理发现,2020年该部门公开的审批文件汇总面积为46.085亩(990+3008+3900+5302平方米),与企业和赵家村协议的33亩、孙家村协议的2亩存在显著差距,13亩多土地的征用程序、所属村落均未明确。

2.款项疑问:64万补偿款差额无明确凭据

2013年《征地补偿协议》约定,26.2425亩土地的补偿费为64.2941万元;2014年8月,赵家村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结算协议却按4.9万元/亩计算,总款项为128.5883万元。赵文波提出,差额64万余元的支付凭证、调整依据均未公开;且2013年协议由非时任村干部赵某尧签署(2013-2014年村相关负责人为寿某勇、村长为赵某军),无授权记录,程序合规性存疑。

3.程序疑问:基本农田性质表述变化与听证缺失

2011年国土部门答复确认,相关地块中12057.1平方米属基本农田;2013年的征地协议却将该地块记载为“林地、未利用地”。此外,2013年征收1.795公顷土地时,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明确“尊重历史,遵守原订合同”,但针对多出来的13亩土地,未组织听证;而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中却有该地块的审批记录,赵文波认为其中存在“信息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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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出让地块位置示意图指用地位置是邻村九江庙村、真实位置是赵家村土地两者相差位置6里路,当事人提供)

2025年6月,赵文波向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土地进行实际丈量、核查来源、追究相关责任。该部门以“程序完整”“不属于法定职责”为由作出回复。赵文波不服该回复,已向诸暨市里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回复并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会议记录,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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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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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当事人提供)

十年间,赵文波从土地协议细节中梳理疑问,在数十份文书中核查信息差异。他的持续关注,不仅是为了厘清自身所涉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的依据争议,更是为村集体追索13亩土地的合法权属,以及64万补偿款差额的明细。当北京执法方“未处罚”的答复与诸暨相关部门的处罚判决形成差异,当基本农田性质在协议中表述不同,当非村干部签署百万补偿协议,这些争议的解决,既关乎个人权益与名誉,也与法治公正的落地密切相关。

期待上级部门能依法介入核查,推动争议解决:一是依据《公共治安单位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复核诸暨市公共治安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链,查清北京“未处罚”与诸暨移交信息“已处罚”的矛盾根源,若存在执法过错,依法依规纠正不当处罚与判决;二是责成相关部门实地丈量企业用地,公开13亩土地的征用档案,厘清基本农田性质表述冲突的原因;三是公示补偿款差额的支付凭证与调整依据,核查非授权签署协议的程序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社会中,每一项处罚都应具备扎实依据,每一寸土地都应有明确权属,每一笔集体款项都应清晰可溯。期待这场持续十年的争议能早日得到合理解决,让公平正义及时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