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阳光下,司法本应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云南盐津,一场由三级法院共同“导演”的司法闹剧,却将一位15岁的少年及其家庭,无情地拖入了黑暗的深渊。这究竟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还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司法“黑箱”操作?让我们一同揭开这背后的重重迷雾。
2020年12月25日,本是一个普通的日子,却成了15岁少年曾某康命运的转折点。受同龄人刘某指令,他醉酒无证驾驶刘某强的摩托车,送刘某、陈某回家。途中,刘、陈二人在车上大声吼叫、剧烈摇摆,严重干扰了驾驶,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盐津县交警大队竟作出“曾某康承担全部责任”的错误认定。而接下来的司法程序,更是如同一场荒诞的闹剧。三级法院在审理这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集体性、系统性地无视关键证据,公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判决。
盐津县法院相关办案人葛某、胡某拒绝追加共同侵权人陈某为被告,对能证明干扰驾驶的完整监控视频不予采纳,事后该视频还“离奇灭失”,却故意采信对方提供的“无声音、残缺视频”。在刘某案与陈某案中,对同一事故作出责任划分前后矛盾的判决,让法律的公正性荡然无存。
昭通市中院相关办案人杨某、王某同样“不甘示弱”。在申请人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违法不开庭审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对一审证据丢失问题视而不见,不予核查。还强行维持错误一审判决,采信已被鉴定机构退案的“无效伤残鉴定报告”作为判赔依据,简直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
云南省高院相关办案人王某在再审审查中更是流于形式,对“证据灭失”“程序违法”等核心问题未作实质性审查,以“不符合再审情形”搪塞驳回,成为冤案形成的“最后一环”。
判决的“魔爪”并未就此停止。执行阶段,盐津法院执行庭郭某等人的行为更是令人发指。他们未出具正式裁定,就划扣被执行人曾某(曾某康之父)全部银行卡资金,还口头通知用工单位拒付工资,非法干预劳动关系。
2025年7月,相关办案人甚至持手铐闯入曾某家中,强行划走所有生活费。这一系列暴力执行行为,让曾某家庭失去了唯一经济来源,直接经济损失逾10万元,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一个原本温馨的家庭,就这样被推向了绝境。
在这场司法闹剧中,涉事办案人的违规行为可谓罄竹难书。
盐津县法院相关办案人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完整监控视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7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拒绝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昭通市中院相关办案人二审收到新证据却不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
盐津法院相关办案人郭某在执行中未保留生活必需费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
而三级法院涉事相关办案人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这些法律法规,如同高悬的利剑,让违规者的丑恶行径无所遁形。
从一审到再审,所有程序看似走完,实则层层空转。相关办案人们利用自由裁量权,系统性排斥对受害人有利的证据,使办案程序失去了纠错功能。“程序合法”沦为了“枉法裁判”的保护伞,基层办案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惰政生态”暴露无遗。
多名相关办案人在明显错误面前选择“抱团”维持,反映出在封闭的办案系统内,纠正内部错误的成本远高于维持外部冤案的成本。而在这起事故中,核心是多名未成年人共同过错,但办案系统却将主要责任全部压在最弱势的未成年人驾驶员身上,完全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虚设可见一斑。
这不仅仅是为曾氏父子讨一个公道,更是对中国基层办案系统“程序空转”和“为官不为”顽疾的一次公开解剖。它拷问着司法改革的成果能否真正惠及最普通的民众。
涉事法院一直以“依法办案”自居,然而这起案件却无情地撕下了他们的虚伪外衣,彻底暴露了其“以程序正义之名,行实体不公之实”的本质。
唯有通过全方位、多波次的媒体曝光,将阳光引入这个由三级法院共同构筑的“司法黑箱”,才能打破信息壁垒,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我们呼吁监督机关启动问责与再审程序,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重见天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重新照耀在每一个角落。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期盼。希望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中国的司法系统更加公正、透明,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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