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宗很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一审判了妻子故意杀害丈夫,11年刑期,二审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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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各位的看法。

2024 年 5 月 21 日凌晨 2 点,河北石家庄某小区。

丈夫刘某某怀疑妻子曹女士晚上与女伴王某吃饭时,还有其他人参加,在家与曹某某发生了争吵,后又持刀要求与曹某某一起去找王某对质。

二人下楼后,刘某某在小区内对曹某某进行威胁、殴打、拖拽、扒衣等行为,监控显示妻子一度衣不蔽体倒地。

妻子趁丈夫查看其手机之际,冲进轿车、锁车、点火;

丈夫扑上前机盖,双手扒住雨刮;

妻子两次加速、左右打方向,约 30 秒后撞上花池,丈夫摔下,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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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争议点有如下:

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检察一方认为,殴打行为已停止,妻子上车时不再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故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妻子一方反驳,家暴是具有连续性,丈夫持刀拦车、扒车是暴力链条的延伸,危险仍在持续。

关于妻子主观故意还是逃生本能--

检方提出,妻子两次加速、左右变向,客观上有“甩人落地”的高度危险,可推定放任死亡结果。

妻子家属抗辩妻子常年被家暴,女方曾因被打导致左耳鼓膜穿孔,造成极度恐惧;启动车辆时,处于应急状态,自认为是逃生的唯一途径,对死亡结果既不希望也未放任。

在防卫限度与“对等性”上,

若认定正当防卫,还需衡量手段是否明显过当——以车甩人是否远超“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妻子一方的观点是车内空间封闭,对方持刀,任何停车都可能使暴力升级,加速离开是最可行的脱险方式。

一审下来,法院认定妻子构成故意杀人,判刑期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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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妻子的视角去看:

长期的家暴让她始终活在高压和恐惧里;案发当晚更是被殴打、扒衣、持刀威胁,情绪已处在彻底崩溃边缘。

趁对方分神钻进车里,是她能想到的唯一脱身机会;丈夫再扑上车盖,在她眼里不是“拦一下”,而是“又要把她拖出来”,家暴升级。

加速、打方向,是为了甩开控制、逃离危险,而不是要置人于死地。

到底这是极度恐惧下的逃生反应,还是对结果的放任?

前者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仍负刑责,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后者则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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