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钱某驾车免费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上路面障碍物后失控,导致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遂向法院起诉索赔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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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钱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责,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减轻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钱某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无酒驾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时段,路面障碍物和灯光条件对驾驶判断造成影响。

此外,赵某在后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对损害扩大也存在过错。考虑到钱某无偿搭载属于利他行为,其过失不应被过分苛责,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也警示驾乘双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