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安全”?
电气焊属于动火作业
具有高温、熔融飞溅的特性
若作业过程中
安全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日
瑞安市仙降街道某厂房简易升降机起火
所幸处置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这场“有惊无险”的背后
藏着所有人都该警惕的“安全漏洞”
经调查认定
火灾原因为施工人员杜某某
热切割期间熔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
从而引发火灾
施工人员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
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因过失引发火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给予杜某某警告的处罚
消防安全无小事
动火作业更不能“任性”
各生产经营单位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
从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规范操作
可别等出了事再后悔
安全才是最大的省心省钱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5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大厦室外墙壁装饰物起火,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赵某某在使用割炬进行气割作业时,动火切割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且赵某某并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5月10日,温州市瑞安市一厂房楼顶起火,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夏某某和吕某某俩人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环保管道,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残渣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吕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30日,温州市永嘉县一养殖合作社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严某某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焊机进行电焊作业时掉落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机器设备等物品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严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蓝浙浙安全提示
一次次真实的火灾敲响警钟
动火作业哪怕只是瞬间的疏忽
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每一次违规操作
都是在赌概率
而赌注则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温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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