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下的河面,本该寂静安宁。然而,2024年3月的一个夜晚,一次违法的电鱼之行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宜兴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对非法电鱼导致同伴溺亡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

阿伟与阿华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平时两人会夜里一起出去捞鱼。2024年3月19日晚上,酒后的两人带着电瓶等工具,撑船到公共河道内电鱼,深夜11时返程途中,阿伟意外落水,尽管阿华尽力施救,但终究未能挽回同伴的生命。阿伟的家属悲痛之余,将阿华告上法庭,他们认为,阿华明知电鱼违法却再三邀约,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事发后也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应对阿伟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故要求阿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中午,阿伟到阿华家中建议晚上去“弄点鱼玩玩”,由于阿华晚上有饭局,并未立即答应。在晚上7时左右,酒过三巡的阿华连续拨打阿伟电话8次,邀请阿伟一起出去捕鱼。晚上9时左右,酒后的阿伟拿着电鱼用的工具来到阿华家,于是两人乘着从鱼塘里捞起来的沉船,一起到附近的公共河道里电鱼。由于当天天气不好,到了11时,两人就准备回家,路过一个闸口时,阿伟提议关掉头灯,以免被人发现。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阿华听到“扑通”一声,他立马打开头灯,呼叫阿伟,但此时船头已经看不到阿伟的身影。阿华立即用篙子将船固定住,拨打求救电话,同时用工具在水里打捞。最终,在救援队和村民的帮助下,阿伟被打捞上岸,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与阿华相约用电鱼的方式捕鱼,系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阿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自愿参与电鱼行为,且是在晚上饮酒之后,疏于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发生溺亡事故,对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阿华作为电鱼行为的参与者,在事发当天连续8次电话邀约,并积极参与电鱼行为,对损害发生起到参与和推动作用。综合双方的行为与过错程度,宜兴法院确定阿伟自行承担80%的责任,阿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1560104.5元,阿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12020.9元。双方上诉后,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还极易引发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共同参与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各参与者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他参与者也可能因推动和参与危险行为而承担部分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宜法轩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