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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辛集市**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1**

身份证号码:132301**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辛集市建设大街**

2025年7月17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三分局接到食品安全协调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29号)、检验报告(NO:QHJD25A0248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其内容为辛集市**食品店所经营的豆腐经石家庄秋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向辛集市**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NO:QHJD25A0248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送达。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从正定食品综合市场外流动摊位处购进20公斤豆腐,进价每公斤3元,进价总金额60元;其中1.6公斤以售价每公斤3.6元销售至石家庄秋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8.4公斤以售价每公斤3.6元零售销售至市场散客,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为1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豆腐的供货方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辛市监责改[2025]市三-23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豆腐已全部售完,无剩余。截至目前没有发现消费者因吃了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豆腐而不适的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豆腐已无法追回。

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辛集市**食品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制定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辛集市**食品店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29号)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NO:QHJD25A0248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豆腐不合格;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及整改。 2025年9月25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裁量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元);

2.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