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起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案件,山西临猗县大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32.438万元,目前涉案3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检测资质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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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期间,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问题线索,对临猗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通过网络平台购买“OBD”等方式,为不同品牌型号、不同生产日期、不同车辆类型的3717辆机动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从中非法获利32.438万元。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仅严重违反了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也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得以通过检测,继续在道路上行驶,从而加重了空气污染,对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了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8日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机动车检测机构而言,其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属于环境监测类证明文件,一旦机构人员故意造假,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就将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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