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生态环境局天衢新区分局收到信访投诉,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工序(两台印刷机)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致使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违反了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条之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德环罚〔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德州市永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罚款3.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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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生态环境局天衢新区分局收到信访投诉,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刷工序(两台印刷机)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致使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违反了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五条之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德环罚〔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德州市永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罚款3.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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