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于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吸烟、烧荒、燎地边、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篝火、野炊、施放孔明灯、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林区的车辆须做好防火措施,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停止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二、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必须加强对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这几起

引发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敲响警钟

案例一

2023年3月23日,冯家峪镇某村村民郭某在山场内使用的电瓶发生故障引发火情,引燃周边林内可燃物造成森林火灾。2023年8月7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

2024年12月22日,冯家峪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在该村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多处火点,因村民及时发现并被及时扑灭未引发森林火灾,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2025年6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25年1月8日、2月18日,溪翁庄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因对某单位心存不满,多次举报无果,为制造事端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先后两次在山场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四

2023年3月24日,溪翁庄镇某村村民杜某某在自家口粮田内吸烟,烟头未掐灭导致枯草和树枝被点燃,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依法对杜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3月27日,太师屯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燎地边(焚烧枯枝落叶)引发火情,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依法对郑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为本市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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