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践行“三个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本质,在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上发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情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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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发现

2025年4月,李某与妻子邓某某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被赵某诈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宁化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请立案监督。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阅审判机关卷宗材料,发现赵某涉经济纠纷案件近10件,案涉相关人员都具有年龄较大的单身男性这一共同特征。我院第三检察部随即将余某某控告案立案监督材料移送至我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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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赵某多次以婚恋、开店、介绍女朋友等为由向李某、余某某、邓某某等人借款,涉及金额80余万元,可能存在以恋爱名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骗取钱财的行为。赵某因未履行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6年8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自2017年开始,其仍然持续向多人借贷,且数额较大,经法院判决,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长期向多人借款,其中以婚恋为名的借款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赵某存在以婚恋的方式,采取编造各种理由,以借为名的方式实赵诈骗的行为,受害人基于婚恋关系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2025年5月,我院向宁化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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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

2025年7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并于当月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逮捕,承办人经审查就犯罪数额、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5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0月以赵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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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文案:张 伟

编辑:伍舒婷

初审:胡雯芸

终审:李正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