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怎么认定“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七)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三、本规定涉及哪些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监管,药械化监管,价格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知识产权监管,质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个监管领域共146项。

四、本规定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实施此规定有何意义?

实施此规定是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更具吸引力、竞争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022年以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积极探索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措施,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和合规指导制度,切实将执法与服务、执法与普法相融合,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让执法更“接地气”,让监管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不断营造自由公正的法治环境。(大众新闻记者 陶敬玉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