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备案合同,一份实际履行合同,当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突然拿出备案合同要求按低价结算,你的千万工程款可能瞬间蒸发。
2013年初,A科技公司将一栋商用大楼的施工发包给B施工队。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最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并开始实际施工。
几个月后,A公司突然提出:“这个工程需要办理建设部门备案手续,我们得再签一份合同。”
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份合同中的工程单价明显低于第一份合同。B施工队虽然心存疑虑,但考虑到工程已在进行中,只好签字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入决算阶段。A公司突然拿出备案合同:“我们应当按备案合同结算,比实际合同少付300万元。”B施工队负责人当场愣住——这相当于三年白干。
01 案件关键转折
当B施工队坚持要求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时,A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按备案合同支付工程款。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
备案合同疑云
A公司主张:备案合同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的正式合同,应当作为结算依据。他们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施工队反驳:本案工程是私营企业商业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公共工程。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备案合同仅为满足手续要求而签订,从未打算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证据
B施工队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
工程全过程按第一份合同单价执行的付款记录
施工期间所有工程联系单和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出具的实际施工情况证明
材料供应商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凭证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双方始终按第一份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合同性质认定
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核心问题:
案涉工程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
哪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调查发现,案涉工程为私营企业自用商业楼宇,不涉及公共利益,非国有资金投资,也非国际贷款项目。因此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工程范围。
02 胜诉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B施工队诉求,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款。这一结果的关键在于以下裁判要旨:
公共工程与私益工程区分原则
“阴阳合同”并存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属于公共工程,应以备案的“阳合同”为准;如果不属于公共工程,则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法院认定本案工程为私营企业自用商业项目,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用必须招投标项目的特殊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
实际履行优先原则
法院查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
始终按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进度款支付
所有工程变更都依据第一份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处理
竣工验收程序按第一份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管理人员按第一份合同约定配置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第一份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03 被告抗辩三大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作为此类案件的被告(施工方),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策略一:否定备案合同效力
当发现发包方企图以备案合同压价时,立即收集证据证明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真实合意:
提供签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证明备案合同仅为行政手续需要
调取备案时的全套文件,证明备案合同签订时工程已实质开工(如本案签订备案合同时工程已近竣工)
申请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签订在先
收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如因未招标被处罚),证明备案系事后补办
俞强律师执业十四年来代理建设工程案件超过百件,发现90%的“阴阳合同”纠纷中,备案合同签订时间均晚于实际履行合同。抓住这个时间差,往往能一击制胜。
策略二: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这是最核心的抗辩方向,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财务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完税证明,证明资金往来按实际合同执行
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进场报验单,证明施工标准符合实际合同约定
变更签证:所有工程变更均按实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处理
竣工验收:验收程序、质量文件与实际合同约定一致
第三方证据: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等第三方按实际合同履行的证明
如河南高院案例所示,当事人提供《证明》约定“备案合同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这份证据成为逆转案件的关键。
策略三:排除招投标法适用
精准把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的适用范围:
证明项目资金为100%私营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性质属于纯商业用途,无任何公共功能
项目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
项目未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资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2018年新规实施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已大幅缩减。许多企业法律负责人尚未更新认知,仍误以为所有项目都需强制招标。
04 风险预防指南
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上海律师团队,我们建议施工企业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合同效力条款:在真实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依据,后续为备案等手续签订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双合同同步签署: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在同一天签订,避免时间差导致效力争议
注明合同目的:在备案合同首部明确标注“本合同仅为办理建设手续使用,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依据”
合同履行阶段
建立独立台账:按真实合同建立独立工程台账,与备案合同台账双轨运行
固化履行证据:每月由双方共同签署《合同履行确认书》,确认当月的计价、付款均按真实合同执行
严格签证管理: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注明依据的合同版本及条款
纠纷应对阶段
及时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做好发包方财产线索调查
申请行为保全:防止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而不支付工程款
专业造价支持:委托造价机构按实际合同约定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浦东律师实务经验表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立即启动结算程序的施工方,工程款回收成功率提高65%。拖延结算往往是导致被动局面的首要原因。
05 律师价值创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办理某厂房建设纠纷案中,曾创造性地采用“合同体系分析法”:
通过梳理37份履约文件,证明虽然存在备案合同,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署的12份补充协议均指向实际合同的计价体系,最终帮助施工方挽回损失670万元。
俞强律师指出:阴阳合同纠纷的核心不在于合同形式,而在于揭示交易本质。法官最关注的是:“哪份合同真正指挥着吊塔的升降和水泥车的进出?”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您陷入阴阳合同困局时,经验丰富的争议解决律师能一眼看穿合同表象背后的交易实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文分析的抗辩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多维度的专业问题,建议在纠纷发生初期即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全案风险评估。
在类似案件中,被告施工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不仅是工程款损失,更可能是已完成工程被无偿占用。某商业广场案件中,发包方利用备案合同拖延结算,在工程投入使用三年后仍拖欠工程款,最终施工方在律师帮助下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全额回款。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我们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商事争议,尤其在以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
破产与重组: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或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处理衍生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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