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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榕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榕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雨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公〔北〕行罚决字〔2025〕1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2025年8月28日上午,仪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扬州榕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就职于该单位的保安员陈庆江、章军在工作期间未持有保安员

经调查,确认陈**、章*系该单位自行招用的员工,两人从事保安员工作,在工作期间未取得保安员证。扬州榕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警告;其他-限期改正

处罚内容:警告;其他-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24

处罚机关:仪征市公安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来源|信用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