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薄英杰 李梦薇)日前,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一场上门听证会。因涉案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该院依法对赵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传递了检察温度。
2024年5月20日,正值渤海海域禁渔期,唐山海警局乐亭工作站执法人员在附近海域巡查中发现,一船舶正在进行起地笼网作业。经查,该船船长赵某某及工人田某、李某使用的渔具为明令禁止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赵某某等人捕捞的渔获物(八爪鱼)经鉴定价值为287元。案发后,该案被移送至乐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这起案件涉案数额不大,捕捞的渔获物已全部放生,未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过度损害,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们认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表示。
作出初步意见后,为更好地进行教育警示和普法宣传,承办检察官决定到犯罪嫌疑人所住地姜各庄镇常庄村,召开一场“接地气”的上门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村委会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该案的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听取各方意见。会后,承办检察官对赵某某等3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我们今后再也不会存在侥幸心理了,一定严格遵守禁渔期规定,不再触犯法律。感谢乐亭检察院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会向亲朋好友多宣传,让大家都不触犯法律!”赵某某等3人真诚悔过。
最终,乐亭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机关依法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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