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份入口的食物都牵动着消费者的健康。近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抽检及后续核查处置工作中,查处一起食品添加剂超标案件,现将具体情况曝光如下,警示广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一、案情回顾:抽检发现问题,核查锁定事实

近期,我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店销售的荞圈圈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已拆封的剩余食品添加剂“工农糖精钠”1包(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保质期五年)。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食品添加剂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购货票据,但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荞圈圈(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确认。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其为增加荞圈圈的甜味,购买糖精钠代替白糖化水后加入荞面中进行制作,并不清楚糖精钠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荞圈圈制作。

二、法律适用:明确违法事实,考量情节处罚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小作坊、小经营店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该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严守添加剂红线,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此次案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认识不足、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此,市场监管部门向广大食品经营者发出郑重警示:

(一)强化法规学习,严守使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明确各类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限量标准,切勿因“不清楚规定”“图方便、降成本”等原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更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采购管理。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来源可溯、质量合格,并做好使用记录。

(三)主动自查整改,提升安全意识。要定期对自身经营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若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通知,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置,主动整改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抽检及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合格食品“零容忍”。同时,也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66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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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西市场监管〡编辑 整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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