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张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车辆行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张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后经鉴定,张某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精神状态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刘某在30%的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因张某与李某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张某遂提起诉讼,诉求李某就其损失在70%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搭载张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系对自身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李某的民事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由李某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责任。
法官后语
法律是理性的尺度,更是人性的明灯。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背后折射出的是值得大家深思的安全责任问题。张某明知他人饮酒仍选择搭乘,其受伤结果固然令人同情,但法律亦不纵容其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正如古训所云:“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却抱着侥幸心理在“安全”与“便利”之间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不仅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官在此提示,交通安全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责任,希望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做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于莹莹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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