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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