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二十八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醉”加一等》
酒驾被拦截后当场痛饮白酒,这般疯狂的操作真荒唐!2025年2月23日凌晨,福州交警在夜查行动中就遭遇如此戏剧性的一幕。驾驶人赖某为逃避检查,竟上演“现场饮酒”的闹剧,抱着酒瓶猛灌后,还振振有词:“我是下车才喝的酒!”殊不知,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不仅没能脱罪,反而让他的血液酒精含量飙升,并且远超醉驾标准,最终自食其果!
交警设卡夜查酒驾
一辆轿车突然冲出关卡
交警紧随其后驾车追赶
控制住了车辆
眼看无法脱身
驾驶员赖某只能佯装下车
此时轿车的后备箱已悄然开启
随后他猛地扑向后备箱
拿出一瓶白酒直接往嘴里灌
执法过程中
赖某仍然一直狡辩称自己是下车才饮酒
并不顾劝诫大口地灌着白酒
随后,面对交警的呼气测试要求
赖某更是耍起了无赖
拒不配合吹气
于是交警将赖某直接带到医院进行采血
经过抽血检测
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236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此案
赖某称,他不想被查处
想用当场饮酒的方式
掩盖掉之前的饮酒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最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赖某犯危险驾驶罪
拘役三个月零十天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更是对公共安全极度不负责的表现
而冲卡、逃跑、故意饮酒干扰检测等行为
更是错上加错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捍卫生命安全的不可逾越的红线
当遇到执法检查时
务必积极配合,切勿心存侥幸
大家谈
问: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案件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危险驾驶行为,分别是:(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最为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审判实践中,法院对醉驾案件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问:法院在醉驾案件中应如何平衡惩罚力度与教育功能?
答:关于在醉驾案件中如何平衡惩罚力度与教育功能,这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思考和完善的重要课题。一方面我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理醉驾案件时,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者,当严则严,对情节一般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该宽则宽,注重法理情相融合,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我们也重视源头治理,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注重将教育融入审判全过程,通过庭审公开释法、裁判文书说理、典型案例普法等方式,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最终实现 “惩治一个、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标。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醉驾行为依法惩治、不枉不纵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示广大公民,遇到执法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错上加错。
问:此类酒后驾驶并抗拒执法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会造成哪些深层次危害?
答:酒后驾驶并抗拒执法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会极大增加恶性交通事故风险。
喝酒会很大程度上削弱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操控能力。在抗拒执法时,行为人通常处于高度紧张、恐慌和非理性的状态,很有可能选择闯卡、逆行、超速、闯红灯来逃避抓捕,对路上其他车辆、行人以及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都将带来极其严重且不可控的威胁,容易引发二次事故和连锁反应。
更严重的是,“酒驾可以逃跑”、“抗拒可能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旦蔓延开,就会形成“破窗效应”,鼓励其他违法者效仿,执法成本极速上升,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增加。
因此对于抗拒执法的酒后驾驶行为,应当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问:除了法律层面,还应从哪些层面推动全社会形成 “拒绝酒驾” 的共识?是否有可能将酒驾治理与公共交通配套工作形成联动,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答:从社会治理层面来说,可以进一步规范、鼓励代驾行业发展,不断提升代驾服务质量和便捷性、灵活性,形成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
同时,要依托科技赋能推进酒驾治理现代化。比如探索无人机巡航执法,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事故多发易发的路段时段科学调度警力,形成足够威慑;在酒驾多发时段和区域,提升公共交通的适配性,地铁、公交车、共享单车的延时服务和精准投放;还可以鼓励汽车生产商在新车内安装酒精检测装置,甚至对有酒驾记录的驾驶人,研究在他的车上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装置的可行性,降低酒驾醉驾风险等。
问:赖某声称“下车才喝酒”试图脱罪,但法院是以他再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制裁标准,为何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不被认可?从法理上应如何分析?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面对执法检查,我们应当配合检查和处理,相信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本案赖某的行为不被认可,主要在于赖某本就已经饮酒,他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因行为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再次饮酒,导致难以客观还原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数值,应由行为人承担对其不利的鉴定后果。
问:本案中赖某的行为暴露出部分公众对酒驾法律的认知误区,比如 “下车后喝酒不算酒驾”“酒精能稀释罪责” 等。从普法教育角度,应如何针对性破解这些误区?
答:醉驾既是执法司法问题,要“抓末端、治已病”,又是社会治理问题,要“抓前端、治未病”。刑法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源头治理是治本之策。我们要通过强化综合治理,推动治理模式由重事后惩罚向重事前预防转型。例如,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禁酒驾醉驾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守法习惯,消除公众对酒驾法律的认识误区;鼓励醉驾行为人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提升其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醉驾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矫正矫治,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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