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潍坊,一位退休老干部乘坐救护车就医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妻亦受重伤。尽管交警已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且家属从肇事者处获赔8万元,但他们仍以医院未尽合同义务为由索赔52万元,而医院不仅拒绝赔偿,还反诉要求支付9万元医疗费。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
逝者刘利,17岁参军,因工致六级伤残,退役后担任村支书15年,41岁起享受农村干部退职补贴。65岁起,他每年都会到医院住院治疗胃脘痛,这一习惯已持续6年。事发的当天上午,医院司机张军与随车医生刘栋前往刘利家中接其就医,其妻鞠婷陪同前往。途中,货车司机倪朋因雨天未减速且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救护车相撞,造成刘利死亡、鞠婷等多人受伤。交警认定倪朋负全责。
鞠婷伤势严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处骨折、牙齿全部脱落,经4个月治疗才出院,花费医疗费90006元,仅支付了504元门诊费。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
此后,鞠婷等人与倪朋达成刑事谅解,获赔8万元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然而,鞠婷等4人随后起诉医院,索赔刘利死亡损失421616元及鞠婷受伤损失104031元。
他们主张,医院派救护车接送的行为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或运输合同关系,医院未能履行安全送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医院则提出反诉,要求鞠婷支付90107元医疗费,并辩称:首先,刘利未拨打120,此次接送系医生私人协调,并非正式急救,双方尚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其次,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与医院无关;再次,救护车及驾驶员均符合规定,医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家属不应获得重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救护车只随车一名医生,目的是将刘利运回医院诊疗,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返程途中交通事故致刘利死亡,医疗服务合同未成立,但运送行为属附随行为,可视为免费客运服务,适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法院认定刘利损失269981元、鞠婷损失62305元,判决医院赔偿332286元。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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