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第5.7.1条“护笼宜采用圆形结构,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5根立杆。”的规定(该公司厂区内硫酸储罐直梯护笼设置3根立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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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山东瑞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出鲁德) 应急罚〔2025〕17号处罚决定书,对山东瑞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